8月2日,合肥市物价局印发了《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特殊情况免费停放时长以及各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含临时公共停车场);
◆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停车设施;
◆ 党政机关、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等社会公共公益性机构配建的停车设施;
◆ 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路内停车位。
除上述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是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和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
免收停车费的情况
◆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和环卫作业车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停放的;
◆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
◆ 就诊患者(包括门诊、住院和体检等)车辆凭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每天2小时以内(每日不超过2次);
◆ 在党政机关、公办学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放1小时以内;
◆ 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内;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新能源车收费方法
过去,无论是新能源车还是燃油车,停车收费标准一致。 如今,新办法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放免费优惠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同时倡导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停车给予优惠。例如,鼓励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或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情况下减免停车服务收费。
由于《办法》颁布后,合肥市物价局将抓紧调整完善各类停车设施尤其是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使之符合《办法》的规定,因此具体停车收费政策落地实施还需要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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